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辦公室及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揭牌儀式

承辦單位:勞資關係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為確實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回復集體勞資關係正常運作,去(100)年5月1日新修正施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及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機制,為此,勞委會特別新設辦公室,作為審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與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案件的獨立場所。勞委會主任委員王如玄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主任裁決委員黃程貫特於今(101)年2月9日連袂舉行揭牌儀式。

勞委會表示,因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決定具有準司法之特性,所以裁決委員會裁決庭之空間設計是參考法院法庭之模式,除設置申請人及相對人席位外,另增設旁聽席,以增加裁決之莊重與公正性。這也是此辦公室不同於一般官署的空間設計之處。

勞委會指出,自去(100)年5月1日裁決制度上路以來,截至今(10)日,裁決委員會已受理38件裁決申請案,其中5件已作成裁決決定並送達當事人、4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作成和解方案、另有8件經申請人撤銷,目前仍有21件尚由裁決委員會審理中。勞委會指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建立的目的在於改善勞資溝通,進而穩定勞資關係,最終冀盼回復集體勞資關係正常運作。由於裁決委員會是一獨立且專業審理機制,其所作成的決定希望勞資雙方均予以尊重,早日修補相互歧見,以維護勞資關係的和諧。而對於裁決委員會謹慎的審理程序,勞工團體亦表示相當的肯定。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有關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案件部分,自去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施行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2項後段規定,倘屬同法第54條第3項規定限制罷工行業者(包括自來水業、電力燃氣供應業以及醫院等),其調整事項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後,如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則任一方得向該會申請交付仲裁。該仲裁判斷之效力,依同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而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則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本制度建立,實有效提供限制罷工行業新的解決爭議管道。而勞委會為利本機制之運作,未來也將持續辦理仲裁委員之座談活動,強化仲裁委員相關知能。

勞委會強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及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成立後,希望能有效解決勞資紛爭,並推動勞資關係穩定和諧。然而,勞委會也重申,勞資雙方當事人,如有爭議事件發生,仍應儘量經由內部溝通平台之建立,強化勞資雙方溝通管道,以解決歧見,方能真正建立穩定的勞資關係。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2-09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 3819b95942bde471bfbc164d8279671f xls
  • 5134168d67dd201394033d41d1925075 xls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