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第二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

承辦單位:勞資關係處
主管姓名:劉處長傳名
電話:02-8590-2818

為確實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以迅速排除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正常運作,本(100)年5月1日新修正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特增訂裁決章,對於資方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勞資任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時,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並由勞委會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其爭議。

勞委會表示,目前裁決委員會已受理15件裁決申請案,其中2件已作成裁決決定並送達當事人、1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作成和解方案、另有2件經申請人撤銷。勞委會指出,第2案裁決申請於6月2日提出,經裁決委員會召開4次調查會議後,已於9月2日作成裁決決定。

勞委會指出,第2件裁決案主要由於申請人任職於相對人22年,前18年考績中,僅3年考績乙等,惟自其於96年經選任為相對人工會常務理事以後,連續4年考績為乙等,並由企劃部副組長調為同職級研究員,申請人遂向裁決委員會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勞委會表示,裁決委員會認為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為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者,無效。可見本法授予裁決委員會審查雇主人事權之權限,就此而言,應屬裁決救濟制度之特色,從而雇主對勞工所為降調減薪處分,如係出自於不當勞動行為(不利之待遇)之動機,即應認定為無效。因此,裁決委員會裁決主文內容包括「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作成申請人96、97、98、99年度考績為甲等之意思表示並回復申請人11職等副組長職位」以及「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給付申請人新台幣941,552元」二部分。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裁決委員會之裁決決定係依職權獨立審理申請案件之結果,勞委會完全尊重。惟本案因屬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規定,當事人如有不服,可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30日內,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倘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則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10-06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