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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研修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投保單位將在職勞工退保,保險效力於退保當日24時停止,並責由雇主賠償

承辦單位:勞工保險處
主管姓名:石處長發基
電話:(02)8590-2788

為釐清勞工仍在職,雇主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提前予以退保的保險效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近期內將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明確規範投保單位有未確實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申報退保手續情形時,其保險效力仍應於雇主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

勞委會表示,勞保加、退保採申報主義為原則,依現行勞保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勞工如果仍在職,投保單位卻提前辦理退保者,則其保險效力還是必須回歸到申報主義,即雇主為勞工辦理退保當日的24時停止。惟勞工所受損失,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由雇主負責賠償。

勞委會提醒所有投保單位,應確實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辦理加、退保手續,以免影響勞工權益,並避免雇主負擔勞工損失之責任。?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10-2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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