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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主(標)題:100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 100年事業單位實施各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比率均較91年提升,有助於勞工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 事業單位在提供育兒及托兒措施的比率已有大幅成長,協助解決員工托兒問題,穩定勞動生產力。 女性受僱者認為「調薪幅度」遭到不平等待遇的比率較高,占5.0%,而男性受僱者以「工作分配」較高,占3.0%。

業務單位:統計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實施成效及受僱者在工作職場就業平等實況,本會於100年11、12月間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分別辦理「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078份、受僱者4,002份(女性3,001份及男性1,001份)。調查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2.3%,較99年提高0.9個百分點,較91年提高46.8個百分點,呈現逐年提升之勢(詳如表1)。
(二)就勞工面來看,女性受僱者在100年內有遭受性騷擾的比率,占5.4%,較99年6.4%減少1.0個百分點,較男性之0.9%則高出4.5個百分點;性騷擾者主要為「同事」及「客戶」;其中4.7%遭受性騷擾的女性未提出申訴,主要原因是「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占2.9% (詳如表2、3)。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100年事業單位提供各項假別之比率均較91年提升,實施比率「產假」96.8%、「陪產假」57.7%、「流產假」55.0%、「生理假」45.6%、「安胎休養」39.0%。另外「家庭照顧假」100年擴大至所有受僱者後,事業單位實施率為37.2%,5人以上事業單位實施率,則由97年37.4%上升至100年39.3%,30人以上規模則由91年34.0%大幅上升至100年63.6%(詳如表1)。
(二)3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47.7%提供「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之措施,較91年成長24.7個百分點,與99年相當(詳如表1)。
(三)事業單位在提供育兒及托兒措施方面已有大幅成長,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7.3%,較91年提高41.0個百分點,相較於99年則提高8.4個百分點(詳如表1)。

三、性別歧視禁止
(一)事業單位有性別考量者以「工作分配」最高占30.8%,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占9.7%,「調薪幅度」則占4.4%(詳如表4)。
(二)女性受僱者認為在「調薪幅度」方面遭到不平等待遇的比率較高,占5.0%;而男性則在「工作分配」與「求職」方面遭到不平等待遇的比率較高,分別占3.0%及2.5%。女性遭受各項不平等待遇的比率均高於男性,其中以「調薪幅度」高出男性4.2個百分點較多(詳如表5)。
(三)女性受僱者曾因結婚而在職場中遭受不平等待遇者占4.9%,男性則占0.7%,兩者相差4.2個百分點。女性受到不平等對待主要為「應徵工作困難(1.5%)」、「請假刁難(1.5%)」、「強迫調離工作部門(1.2%)」(詳如表6)。
(四)女性受僱者曾因懷孕或生小孩而在工作中遭受不平等待遇者占5.2%,不平等對待主要為「請假刁難(1.4%)」、「升遷考績受影響(1.1%)」、「強迫調離工作部門(1.1%) 」(詳如表7)。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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