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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薪家庭照顧假係依循勞資團體共識修定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主管姓名:陳處長慧玲
電話:02-8590-2720

勞委會針對民間團體提出「勞委會竟然在資方的壓力下,修出『天災兒童照顧假』,一年平均只有0.3天有薪,其他都讓勞工自掏腰包!」乙節,說明如下:

為解決颱風等突發性事件,政府宣布停課,有照顧年幼子女需求之勞工雖得請家庭照顧假,但仍須面臨「無薪可領」之困境,故於本(100)年9月21日邀集勞、資團體、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獲致共識:不反對因颱風停課,可請有薪家庭照顧假;請假之勞工須為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子女者;企業界反映,不宜影響人力資源調配,且儘可能不增加企業負擔。故勞委會提出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修正草案,受僱者若因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12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時,請家庭照顧假工資照給,係依循勞資團體共識及審酌勞雇權益衡平進行修法。

勞委會指出,有關民間團體所稱「一年平均只有0.3天有薪」,係指90年至99年各縣市因天然災害照常辦公、停止上課平均一年為0.3天之估算,惟受僱者未來請有薪家庭照顧假,雇主應視天然災害期間停課的情形及受僱者是否須要親自照顧給假,但限七天以內。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就目前所蒐集到之外國立法例,並未由雇主給付工資之家庭照顧假;據悉民間團體所指述之美國加州有薪家庭照顧假規定,應屬支付保費之保險給付。此次行政院修法版本已較其他國家先跨出一步,希望各界支持,以維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11-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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