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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某團體關切外籍家事勞工權益議題,勞委會澄清回應。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單位:02-8590-2866

針對本(8)日某團體召開記者會所提外籍家事勞工議題,勞委會回應如下:

勞委會對於家事勞工之勞動條件權益,向來非常重視與關心,自89年起即審慎研議如何予以加強保障,未曾間斷。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事宜,現行已有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法令規範,外界所提外籍家事勞工全無勞動法令保障一節,係屬誤解。

勞委會表示,歷經多年研議,已研訂完成「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中。該草案內容包括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特別休假、請(婚、喪、事、病)假、工資給付原則、勞動契約之終止、保險及申訴等相關事項。至於有關某團體訴求工資不得扣除膳宿費並應明定產假及職災保護之規定,勞委會說明,該法係考量立法後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參考國際勞工公約,亦未禁止工資得部分以實物給付方式支付。此外,現行家事勞工已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產假相關規定。另草案已明定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為其加保,或選擇相當保障之商業保險投保,以確保勞工權益及減輕個別家庭對於職災勞工補償之負擔。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基於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勞雇關係安定性及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現行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經核准後,即可辦理轉換雇主,且相較新加坡、香港及韓國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之轉換雇主作法,我國轉換雇主程序已較多元化且有相當程度之彈性。勞委會後續將在兼顧外籍勞工及雇主之權益下,持續檢討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相關規定。另依衛生署規劃之「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已將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得申請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納入規範,而聘僱外籍看護工或使用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之家庭,因照顧需求所衍生之喘息服務相關費用,宜於長期照顧服務體系通盤考量。

勞委會再次強調,家事勞工勞動權益應予保障,惟應併同考量家事工作的特殊性及須有喘息服務等配套措施,且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衡平及務實可行。勞委會仍將持續以務實的態度積極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立法。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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