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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工團體臆稱「無薪假恐生變相資遣」,勞委會特予澄清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主管姓名:陳處長慧玲
電話:02-8590-2720


有關資遣法定要件,勞動基準法已有明定,非有法律所定事由,雇主不得資遣勞工,現行規定並未改變。部分勞工團體臆稱,勞委會所訂「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使雇主有擴張解釋資遣要件的空間,造成雇主合法實施無薪假的依據,純係誤解。

勞委會強調,日前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修訂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係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前提,使勞雇雙方之協商有所依循,勞工對於是否同意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審慎考量。勞工如無協商意願,雇主仍不得逕自為之,工資仍應依約給付。雇主如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勞動基準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再次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勞工如有權益受損,可就近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洽本會申訴專線(電話:0800-08-5151)。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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