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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班學生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業務單位:勞保局
聯絡電話:02-2396-1266


京都日式餐飲有限公司積欠47名建教生生活津貼,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勞保局核定該47名建教生不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勞工,不予墊償。本案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因建教生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雇主簽訂的是「訓練契約」,不是「勞動契約」,所領取的是「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所以建教生不符合勞基法第28條第4項規定,得請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的範圍。本案勞保局因礙於規定不能墊償。

依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由雇主全額負擔。經查該公司以一般勞工身分為建教生辦理加保,致勞保局溢計墊償基金1,722元,勞保局將退還該筆款項,但該公司負責人行蹤不明,無法將該筆款項退還該公司,目前暫存在墊償基金中,如果日後雇主出面提出申請時,勞保局再將該筆款項予以退還。

勞保局說明,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建教生與雇主簽訂訓練契約,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與事業單位間沒有僱傭關係,應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所以事業單位申報建教生辦理加保時,請在加保表註明「建教生」字樣以便分別,避免溢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往後退費之困擾。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4-1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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