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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仍須審慎評估。

業務單位:職訓局
聯絡電話:85902567

針對外界反映政府應於國內長期照護人力不足之情形下,開放重度身心障礙者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乙節,勞委會表示,現行領有特定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身心障礙者即可申請外籍看護工,全面放寬恐影響國內長期照護產業發展,應當審慎評估。

勞委會表示,因應人口老化加速,長期照護需求增加,且社會趨向高齡化與少子化、家庭結構之轉變,我國為因應人口老化與民眾長期照顧需求日益增加,已自97年1月實施「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提供居家服務、喘息服務等各項措施及補助,並規劃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民眾之失能照顧需求可透過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等管道,推介適當之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安排照顧及申請相關補助,故當前國家照顧政策係以發展本國照顧服務體系為主軸。惟於國內長期照顧資源及人力不足情況下,勞委會於兼顧本國照顧服務產業發展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補充性原則,適度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以解決國內重度失能者之基本照顧需求。

依現行規定,受照顧者須由醫院醫療團隊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顧,或持重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手冊者(現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肢體障礙(限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經元等2類疾病)及多重障礙等11項),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其餘身心障礙項目,例如:「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不含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者、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等,因雖有生活不便利,但尚未達無法自理生活之情形,故未納入現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至有未符合重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申請資格者,仍可透過醫療團體認定之方式評估是否得申請外籍看護工。

勞委會重申,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之健康與照顧需求,尚包括醫療、個人及社會照顧等面向,涉及跨專業之合作,因應人口老化趨勢,宜以建構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為目標,並朝多元化、普及化、優質化及民眾可負擔之資源方向進行。惟因現階段國內長期照顧資源不足,相關資源人力建置非一蹴可幾,基於人道考量及補充性原則,採適度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然因外籍看護工並非長期可穩定依賴的勞動力,亦不應完全取代本國照顧服務人力。

針對近來外界反映80歲以上老人、重度身心障礙者及家戶2名中度身心障礙者,應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勞委會前於101年4月24日邀集專家學者、內政部與衛生署等相關部會,召開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研議會議。依相關與會意見,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已包含重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者,其餘身心障礙項目則可透過醫療團隊認定之方式,評估其失能照顧需求;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之調整應考量國內長期照護發展及本勞就業機會,並應以發展長期照護為優先。爰為免影響國內長期照護發展及本國人就業機會,不宜再放寬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之身心障礙項目,另針對符合80歲以上且達一定失能程度者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勞委會將提送101年5月9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14次會議討論。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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