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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家庭照顧假係依循勞資團體共識進行修法,盼社會各界支持跨出第一步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有關報載公務員有5天有薪家庭照顧假,但勞工連1天都沒有乙節,勞委會表示,為解決颱風等突發性事件,政府宣布停課,有照顧年幼子女需求的勞工雖然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但仍面臨「無薪可領」的困境,勞委會於100年9月21日邀集勞、資團體、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獲致共識後,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修正草案,受僱者若因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12歲或國小以下子女時,請家庭照顧假工資照給。上述草案內容係依循勞資團體共識及審酌勞雇權益衡平進行修法。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有關家庭照顧假5日給薪部分,以99年5月受私人僱用者701萬7千人,平均每人每日薪資1,088元計算,5日之負擔約381億6千萬元,是否全由單一雇主承擔,殊值商榷。另外就目前所蒐集到之外國立法例,包括美國、日本、德國、南韓、英國與法國等國,並未見有家庭照顧假由雇主給付工資之規定。至於是否透過社會保險方式提供工資保障,仍有待進一步審慎研議。此次行政院修法版本已較其他國家先跨出一步,希望各界支持,以維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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