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工團體所提勞工關注之各項議題,勞動部提出說明。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針對本(30)日部分勞工團體到部陳情所提訴求,勞動部說明如下:

  《勞動基準法》係為保障勞工勞動條件最低基準,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同年8月1日施行,至今屆滿30年,目前適用勞動基準法人數約818萬人,約占受僱勞工比率94.3%。為使受僱勞工之勞動條件均有基本保障。勞動部更於102年加速進行擴大適用之檢討作業,並完成指定包括:「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農民團體」等4類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來仍將持續檢討並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使更多受僱勞工之勞動條件權益可獲得保障。

  有關落實職災勞工保障議題,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13條為強制禁止規定,職災勞工如尚處於醫療期間,雇主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職災勞工縱遭雇主非法解僱,仍不影響其依法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

  對於保障舊制退休金,修改《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之議題,為加強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保障,勞動部已研提《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優先受清償順位與第一次序之擔保物權同列;另增訂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應於規定期限內足額提撥、未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改課予刑責等規定。該修正草案業於102年12月19日報請行政院審查中。

  有關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議題,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為保障渠等工作者權益,本部本年度已針對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是否有繼續適用該條規定之必要性進行檢討。

  至於外籍家事勞工權益,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外籍家事勞工(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在家庭從事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處理家務等工作,其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不易釐清,目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現行外籍家事勞工在臺工作之工資等勞動條件,均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部已研擬《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中。在該法完成立法前,研議相關行政措施,以保障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

  關於反低薪、禁派遣之訴求,勞動部認為,勞動派遣為企業人力運用型態之一,本身並沒有絕對好、壞,問題是出在企業過度濫用勞動派遣,造成派遣勞工權益與正職員工相較,有明顯不足。該部目前已針對現行勞工法令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之現況,積極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加強保障派遣勞工之就業安全及工資安全,目前該草案已於103年2月12日函請行政院審查。該草案之立法重點內容包括:禁止要派單位將人員轉掛派遣事業單位、加重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責任、訂定同工同酬等相關均等對待規範、合理限制勞動派遣之使用職類、範圍及比率上限,目的在讓企業回歸有人力運用之彈性需求時,必須負擔比自僱員工更高的人力成本才得使用派遣,如此可以向勞動市場選擇勞動派遣時有「以價制量」之效果,並期改善派遣勞動為「廉價勞動」之現況。

  勞動部強調,該部已邀請相關學者就《勞動基準法》施行30週年以來之各相關議題及措施進行檢討,各界對於勞工政策所提建議,將持續凝聚社會共識,以保障勞工權益並提升勞工福祉。

 

  • 業務單位: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4-07-30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