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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示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早產」及「分娩」認定標準。

勞動部表示,為釐清「死產」可否比照「分娩」或「早產」規定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特函示「早產」及「分娩」認定標準。

勞動部說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者,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2個月。有關符合一定妊娠週數之「死產」是否屬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疑義,經該部於日前邀集醫學專家研議,並於9月22日函示,「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分娩」為妊娠滿37週產出之胎兒。女性勞工於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只要妊娠週數超過20週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可分別依「分娩」或「早產」之給付條件請領生育給付。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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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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