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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部將研議修正案,明定6個月內勞工休不完的加班補休,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

為改善勞工有加班之事實,選擇補休後未能補休,造成「無效補休」的不合理現況,勞動部擬於研提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時,併同修正明定有關加班補休規定,未來勞工若選擇補休且6個月內未補休完畢者,將要求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陳雄文部長指出,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解釋,雇主如使勞工延時或假日工作,勞工可選擇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實務上常見勞工加班並選擇補休後,於年度、期間終了或勞動契約終止,仍無法補休完畢,致權益受損情事。為使相關規定更為明確,爰入法明定。

陳雄文部長強調,有關作法,只是公平地要求雇主把勞工休不完的補休「換回」原本的加班費,並未增加雇主負擔。勞動部將儘速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進一步與勞雇團體、學者專家及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研議,並循法制作業程序完成立法。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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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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