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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被保險人與擬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條文,放寬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亦得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於子女滿3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考量為協助建構國內友善的收養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修正放寬讓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於共同生活期間,可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爰《就業保險法》配合修正讓已申請到育嬰留職停薪的該等勞工,亦能同時享有津貼的保障。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公布後即可施行。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放寬勞工與擬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可以先請領津貼,但是之後如有發生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例如:對擬收養兒童有虐待等不當對待情事,導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的情形,所領取的津貼應依法返還。

  •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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