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的認定,不以投保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限。
勞動部於近期作出行政函示,有關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之各款情事,不因投保單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被排除認定,以充分保障被保險人失業給付權益。
勞動部表示,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被保險人因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離職情事,如雇主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等情事而離職,為非自願離職。於實務上遇有投保單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或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勞工資遣(例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因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原因,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而拒絕勞工復職),雖有相同離職情事,但對於是否屬非自願離職仍有疑慮,因此該部作成函示,申明非自願離職之各種離職情事,不會因為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被排除認定。
勞動部提醒,投保單位如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或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資遣而無法確定是否為非自願離職,仍須在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提供離職證明文件並據實載明離職事由,後續將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個案事實認定,以保障勞工失業後保險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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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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