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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中國時報》104年9月13日A13版胡湘帆教授投書「勞檢入校,製造恐怖」一文。

貴報 於104年9月13日A13版登載胡湘帆教授「勞檢入校,製造恐怖」一文,其中所論,有部分與事實不盡相符,勞動部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勞動基準法》自73年7月公布實施後,該法並未排除大學所僱用勞工之適用,但勞動部對於大學僱用兼任助理相關事宜,一向均秉持尊重大學自治精神,並未直接介入相關權益爭議之處理,也未主動進入校園針對學生進行全面勞動檢查。

但從86年起,全國大專院校實驗室發生意外就有34起,其中,學生死亡3件、研究助理受傷10件、輻射外洩1件。此外,超時工時、無預警欠薪等情況發生時,兼任助理也時常求助無門。民國100年間,臺灣大學兼任助理為維護自身權益,籌組臺灣大學工會,該案雖經臺灣大學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2年11月7日訴字第742號判決駁回,第一個以大學學生所成立工會遂確認其合法性,也開啟日後學生對於包括擔任兼任助理在內提供勞務時權益爭取起點。

本部本於勞動事務主管機關,對於大學所僱用之勞工(包含學生兼任助理),依據勞動法令保障與該等勞工相關之勞動條件與勞工保險宣導、溝通、輔導及檢查事項,係基於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對於具有受雇用事實的兼任助理,當其向勞動部門申訴未領到薪資或沒被投勞工保險時,身為政府單位,如毫無理由不予處理,此將構成明顯行政怠惰及違法失職。難道勞動部對於適用法令之對象為非營利機構(例如政府機關或NGO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例如學校或中研院等),可以不具備任何理由,即不執行法律所賦予之責任,造成大學內的勞工淪為大學可以如文中所載「物美價廉」、「機動靈活」的法律保障外的孤兒嗎?

遺憾的是,學校或部分教授持續以大學為教育聖堂為由,對於大學校園內從事研究、教學或行政事務的兼任助理,不願面對與說清楚,到底學校或教授要這些學生做的事情,是因為人手不足必須要有人協助老師上課前搬教材、行政單位要有人幫忙接電話、校門口辦理換證及協助交換公文、老師要有同學幫忙影印文件,或為訓練學生提升教學能力或撰寫論文,多少教授對待學生會溢出學習範疇,而「不知不覺」中讓學生成為教授得助理。高教工會於102年針對兼任助理進行調查,顯示出「教授將兼任助理當私人祕書使用的情況普遍,包括幫老師繳停車費、辦私人派對、接小孩、幫老師母親搬家,甚至遛狗、買咖啡、幫老師女兒借書影印資料等。

由於師生地位關係不對等,聘僱關係模糊,很多教授都把學生當成傭人使喚,在兼任教授助理之後,也被要求做很多私人事務」之情形。難道,身為培育下一代的學校與教授不該和學生們好好討論,到底在學校希望學生做的這一份兼任助理的內容,是工作?是獎勵?是訓練?或是救濟?這些就是勞動部與教育部於今年6月17日發布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的目的。

勞動部呼籲各校,為維護校園環境與學生權益之目的,大專校院應揚棄維持過於行政彈性與行政方便而忽略學習與勞動權益平衡之做法,盡速於校內成立具有學生代表及工會之溝通平臺,依兩部會原則明確分流「學習」或「僱傭」兼任助理,才是避免衍生爭議與勞工申訴後勞檢最重要的解決方式。

  •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9-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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