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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檢討評估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可行性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工團體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本會陳情「政府機關約聘僱員工爭取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問題一節,勞委會特予回應說明如下;

勞委會表示,擴大勞基法適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係勞委會一貫之勞動政策目標。勞委會向來對保障勞工權益不遺餘力,為落實勞基法一體適用原則,除積極與各界溝通、協調外,並審慎檢討評估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受益勞工人數已由該法73年施行時約350萬人,迄今擴大該法適用受益勞工人數估約達600萬人。目前尚不適用該法各業之受僱勞工人數,全部估約40萬人。

勞委會對於尚未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各業工作者,目前均持續進行檢討,並分階段採逐業逐類原則,檢討渠等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據勞委會前於93年6月對公務機構(中央及地方)進行受僱勞工人數調查結果,政府機關未經銓敘之約聘僱人員(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約8.000人;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約僱人員約18.000人;非依公務人員法制聘僱之臨時人員約43.500人)。再就公部門各業(包括公務機構、公立學校、公立學術單位、公立醫療院所、公立社福、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藝文業等)非依公務人員法制聘僱之臨時人員,上開人員統計估約131.000人。

勞委會表示,對於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檢討工作,已規劃並著手蒐集各界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之意見,將藉由會議討論、協調、溝通以凝聚共識,審慎檢討評估其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至於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但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不適用之。」乃是考量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勞委會未來除將適時進行勞基法之修法工作,力求本法之周延與落實外,已分階段逐業逐類原則,繼續檢討其他未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各業工作者,於適當時機公告,以貫徹政府勞動政策。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4-11-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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