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保欠費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已繳納保險費者,不影響給付請領權益,亦不逕予退保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有關媒體於本月十七日報導「暗槓勞保費 老闆沒刑責 勞工怒
吼」一案,係投保單位扣繳被保險人保險費,投保單位卻未向勞保局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向法院控告侵佔,經高等法院判決投保單位未繳交保險費與負責人無涉,致被保險人權益受損,勞委會說明如下: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經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是以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仍可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向勞保局申領相關保險給付。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保險人得逕予退保。惟基於該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本會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已納入朝野協商條文,未來修法完成,如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並不逕予退保。且自大法官五六八解釋之日起,未修法完成前,如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之間仍有僱傭關係存在,並有實際從事勞動之事實者,非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離職等事由時,即不得逕予退保。

至有關加強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責任,除將加強宣導勞保相關加保規定並加強查核外,另有關投保單位未繳交保險費負責人之責任,本會並將納入修法研議,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4-12-17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