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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推介參加救助方案者其失業給付請求權時效之疑義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24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又依本會92年10月15日勞保1字第0920049787號函規定,失業給付請求權可以開始行使的起算日係從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之日起算。

非自願離職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經推介參加臨時工作津貼、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等公法救助救助工作方案,於計畫期滿或計畫執行完成後,如距離非自願離職退保日已經超過2年,因為是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導致無法行使其失業給付請求權,故請求權時效之計算,應該扣除該段參加政府救助工作方案之期間。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4-12-2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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