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委會修正發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並呼籲各事業單位共同遵守以維護勞工健康。〈2005.02.21〉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欲做好工業衛生工作,除應有良好之工程管理,環境管理及作業管理外,還應實施健康管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主要規範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等,為使勞工健康檢查、醫療衛生單位之設置及管理等相關規定更符合實際需要與現況,該規則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修訂發布,修正後之全文內容,登載於本會網站(www.mol.gov.tw),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從事鉻酸及其鹽類、鎘及其化合物相關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並增訂其特殊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項目,以加強該等作業勞工之保護。

二、為考量目前醫療機構之委託經營型態,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與工業區、工業密集地區等聯合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聘請醫師不易,增列事業單位得委託醫療機構於事業單位或工業區、工業密集地區內設置醫療衛生單位,並放寬醫護人員設置之規定。另為強化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在職業病預防扮演之角色,增列僱用勞工人數超過六千人者,應聘醫師中至少需有一人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三、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健康檢查規定,修正勞工一般健康檢查期限,以避免醫療之浪費。另近年肺結核有上升趨勢,為保障勞工健康及避免傳染同一工作場所勞工,恢復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均應實施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檢查。

四、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原規定分三級管理,修正為依職業原因及異常狀況明確分成四級管理,並定義各管理級次之涵義,以便於事業單位具以實施勞工健康追蹤檢查或勞工健康促進及辦理職業疾病之通報依據,如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2-21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