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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保單位僅餘負責人1人加保而長期積欠保險費,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由保險人移送強制執行並暫行拒絕給付。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另為保障實際從事勞動者於發生保險事故時之各項給付權益,本會於78年8月12日以台78勞保2字第18992號函示:「雇主與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後,如員工均已離職並申報退保,僅餘雇主自營,該雇主准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規定辦理,嗣後如再僱用員工時,其員工應一併申報加保。」是以投保單位僅餘負責人1人時,得依上開規定繼續加保。

惟對於該等投保單位僅餘負責人1人,如有實際從事勞動事實繼續加保而長期積欠保險費,除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等情事予以退保外,有關保險給付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由保險人移送強制執行並暫行拒絕給付。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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