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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繳納7、8月份勞退新制提繳費之事業單位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7、8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繳款單已於8月25日及9月25日前分別寄出,勞保局提醒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非常重,其額度係自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超過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的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的1倍為止,如仍不繳足者,從次日起再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2倍的滯納金到繳足為止,尚未繳納94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費之事業單位,應即持繳款單至指定代收之金融機構繳納,以免受罰。

勞保局表示,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規定:「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同條例第53規定:「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10-0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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