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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災之勞工,於申領職災保護殘廢補助後,因殘廢程度加重,再次申請殘廢補助時可補發差額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為加強保障職災勞工生活,對於未參加勞保之職災勞工,於申領職災保護殘廢補助後,因「同一部位」殘廢等級加重,或因同一職災事故致其「不同部位」再成殘,如其事故未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五年請求權期限者,業經本會函釋可補發殘廢補助之差額。

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殘廢給付之相關規定。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該表任何兩項目以上,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於未參加勞保之職災勞工申領職災保護殘廢補助後,「同一部位」殘廢等級加重,或因同一職災事故致其「不同部位」再成殘者,並無不得申請補發殘廢補助差額之規定,爰為落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照顧職災勞工之精神,如其事故未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五年請求權期限,可補發殘廢補助之差額。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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