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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於結訓之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核發失業給付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依就業保險法第28條規定,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上開規定並未明確規範該等參加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須經14日等待期後,始能完成失業認定。

為免如職業訓練單位誤而要求申請人需經14日等待期後,始予完成失業認定,核給失業給付,故本會經函釋明確規定毋需14日之等待期。

在實務作業上,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於結訓之翌日,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並自該日核發失業給付。

至於有關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於結訓之翌日,由職業訓練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其辦理推介就業之適當期間如何,本會職業訓練局將另案研議。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11-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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