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外籍勞工轉換新制將更能保障外勞工作權益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為保障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及回應各外勞關懷團體意見,勞委會已完成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將於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單一窗口受理雇主辦理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業務,外籍勞工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籍勞工之事由,雇主或外勞應向勞委會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經勞委會審核符合規定後,將主動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勞工轉換程序。

二、為使外籍勞工了解預定工作內容,避免因無法適應新工作環境而產生爭議情事,申請承接之雇主,於申請登記時需增加檢附中外文之預定工作說明書。又考量部分雇主在承接外籍勞工後,常因無法取得縣(市)政府所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需再將外籍勞工轉出之情事,如雇主屬製造業及營造業等事業單位之雇主,於登記承接時,需檢附縣市政府出具之無違法勞工法令證明書。又為配合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新制,申請登記承接外籍看護工,以取得勞委會招募許可函為限。

三、外籍勞工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換雇主時,現行由雇主遴選外籍勞工之方式,將改變為雇主先行揭示工作內容後,由勞雇雙方合意方式決定外籍勞工轉換之新雇主,且外籍勞工轉換次數也由現行二次提高為三次。

四、考量外籍勞工遭受人身安全迫害或其他特殊情形,其身心情況不適宜再於類似工作環境工作者,經勞委會同意者其轉換雇主得不受相同工作類別限制,且於收容期間及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轉換雇主次數得不受限制。

五、考量原雇主死亡,其親屬需辦理原雇主喪葬事宜,基於人道考量,如因上開事由符合規定之親屬可直接向本會申請接續聘僱外籍勞工,且其申辦期限由30天放寬為60天。
為因應新措施之實施,勞委會已上網公告相關表格及規定,以供民眾查閱。民眾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567查閱詢問相關事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12-30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