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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務機構應自95年1月1日起為在職非依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依行政院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各公務機構應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自95年1月1日起,為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提繳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勞保局表示,有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係指除公務人員(即依各種公務員人事法令進用及管理人員)、聘僱人員(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勞委會86年9月1日公告指定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外,與公務機構有僱傭關係之臨時人員。另「公共就業方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所進用之人員,其與用人單位間屬公法救助關係而非一般勞雇關係,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非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範圍,用人單位不得為其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各公務機構應自95年1月1日起主動為所屬非依法制進用臨時人員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之相關申報作業程序,勞保局已於95年1月5日通函各公務機構辦理,各公務機構為前述在職之臨時人員提繳退休金時,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1月1日勞動4字第0940061782號函釋,該臨時人員不須先個人自願提繳,各公務機構即得為其提繳,應填送「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填表內容及注意事項等,請依通函內容辦理,如需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空白表格者,可洽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下載。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1-1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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