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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回應有關高捷外勞案起訴該會4官員案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於92年6月26日公告之勞職外字第0920205100號,係為促進國家整體發展之需要,就政府已核准之BOT重大工程案,調整引進補充性勞動力政策,但其適用資格應具「(1)在90年5月16日以前簽約之BOT案;(2)工程總金額達2億元以上;(3)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等3項原則,符合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從事營造業工作。因此,勞委會外勞組人員,依公告之資格要件審核高捷BOT工程外勞申請案,均在依政策、依法行政之範圍內。

公務員若依政策、依法執行業務,其無須再為政策負責。勞委會李主委表示,以95年1月1日開放「產業辛苦性製程」容許產業界申請外勞為例,係基於「促進就業、帶動產業」之原則,俾達成「存續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促進本國勞工就業意願」之目標所作之政策決定,政策之成敗應由政務官負責。

李主委進一步表示,自94年9月19日到任5個多月以來,就他的觀察與了解,勞委會的同仁,都是兢兢業業、奉公守法、依法行政的公務員,對於該等4位同仁操守深具信心。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除應尊重司法外,更希望在司法尚未做出任何確定判決前,基於無罪推定之法律原則及維護人權立場,對於4位同仁的清白,籲請社會各界不應對這些公務員有任何侵害人權及清譽之行為。

此外,勞委會早已於94年11月2日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委任劉志鵬律師組成律師團,全力協助同仁,進行法律訴訟、辯護。李主委並鼓勵外勞組同仁,切勿因為起訴案而影響工作士氣,仍要堅守工作崗位,依法辦理各項業務,保持勞委會戮力從公、為民服務之傳統。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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