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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澄清說明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發給標準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關於聯合報95年6月9日C5版「每月工作未逾14天-短暫就業失業給付照發」一案,所載失業給付發給期限之報導。勞委會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上班族因為公司關廠、倒閉、歇業等原因而非自願性離職,只要最近3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即可請領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惟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其就業保險之年資即應歸零,應重新起算。2年內如再工作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後,再請領失業給付,最長發給3個月。如超過2年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則最長仍發給6個月。

不過,如果是定期契約勞工,例如派遣勞工、臨時人員或學校代課老師等,一旦定期契約期滿而離職,必須超過一個月仍然無法就業,才能認定勞工屬於非自願離職,得請領失業給付。考量勞工重新就業需要時間適應環境及狀況,勞委會最新解釋,對於失業期間若短暫找到工作,但做不滿14天就離職,視同就業不確定,還是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只要定期契約勞工符合『逾一個月』未能就業,才得申請失業給付,所以必須扣除其短暫再就業的天數,合計未就業期間滿一個月,才能請領失業給付。

報載略以『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未滿5年者最高發給6個月..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10年以上,合計以發給16個月為限』等節,係原「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惟該辦法已廢止並取消各年資階段及終身給付上限之規定。92年1月1日實施就業保險法後,失業給付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6-1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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