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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殘廢,如未請領殘廢給付,日後因同一傷病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應按加重後之殘廢等級核發殘廢給付。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勞委會於95年9月18日發布勞保2字第0950114130號令,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殘廢,如未請領殘廢給付,於日後因同一傷病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申請殘廢給付時,保險人應按其殘廢程度加重後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日數,核發殘廢給付,請求權時效應自被保險人得請求加重後殘廢給付時起算,不扣除原已局部殘廢而未請領之殘廢給付金額的有利於勞工之解釋,並自95年10月1日生效。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第8款、第9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原已局部殘廢,並已請領殘廢給付,日後再因同一傷病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才有扣除原已領取之殘廢給付規定,此為法律所明定。但是對於被保險人原已局部殘廢,並未領取殘廢給付,日後殘廢程度加重時,應該如何核發殘廢給付,法律並無任何規定,而且在實務上亦產生頗多爭議。舉例來說,一位勞工因為視力逐漸退化,其殘廢程度是慢慢加重,往往等到視力退化至某一程度時(例如一目失明或雙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才提出申請,如果是用推斷其在數年前即已符合殘廢給付條件而未提出申請,以逾2年請求權時效為由予以扣除其未申請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也造成適法性疑義及爭議案件增加。

勞委會表示,從法律上,基於被保險人發生殘廢事故時,無論輕殘或重殘皆是獨立的請求權,且是個別的殘廢生活照顧。所以,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並未行使輕殘請求權,等到日後因為同一傷病導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才提出重殘的請求時,請求權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得請求加重後之殘廢給付開始起算,應就加重後之殘廢等級及日數逕予核給,不扣除原已局部殘廢而未請領之殘廢給付金額。

勞委會也表示,上開解釋令發布後,對於因為罹患視力、聽力等漸進退化之機能性障害而不知自己何時成殘之勞工而言,能夠確實給予其殘廢後之生活照顧,不但是對被保險人給付權益的增進,也符合社會保險公平正義原則。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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