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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者於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期間仍可於漁會參加勞保。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勞委會於95年9月22日發布勞保3字第0950114155號函,針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於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期間,仍可以所屬團體(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漁業勞動者經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應以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係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計畫,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進用單位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目的係藉由勞工保險保障其生活安全。原以漁會為投保單位之漁會甲類會員,於參加該短期就業計畫期間,應由進用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惟如於進用期間仍有從事漁業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者,仍應由漁會繼續為其辦理加保,因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性質,依上開規定辦理加保者,不得僅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10-0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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