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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庇護收容期間將不列計受聘僱期間計算,以保障其工作權益。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5項規定,有關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之。

為解決外國人於庇護收容及等待轉換雇主期間過長,造成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限縮短影響其工作權益,勞委會基於保障外國人之工作權益及不影響外國人總量管制之前提,同意就上開所稱「受聘僱期間」放寬解釋,將不包括經勞委會廢止該外國人受僱於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日起至勞委會核發其受僱於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前1日之等待轉換雇主等的作業期間。

該解釋令預定於95年10月20日發布生效,將可充分保障外國人在臺之工作權益。勞委會表示若民眾有疑問亦可撥打勞委會電話服務中心洽詢(電話:02-85902567)。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10-1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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