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應覈實申報及調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維護勞工權益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勞保局提醒各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權益,並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應於平時依照規定覈實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4、1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之月工(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提繳單位至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至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各提繳單位因應所屬行業有明顯淡旺季或勞工因工作性質致所領工資變動甚大者,除可採前述方式申報調整外,另可按季或按月為勞工調整月提繳工資,俾更適時反映勞工實際之工資水準。又勞工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均自提繳單位向勞保局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起生效。

此外,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2條規定,勞工所領月工(薪)資總額已有調整,而雇主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調整者,將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同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為避免提繳單位因違反規定受到罰鍰處分及未足額提繳退休金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勞保局再次呼籲各提繳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之提繳工資,並請勞工朋友共同監督事業單位應覈實申報及調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保障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7-10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