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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及退伍(休)之軍公教、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擔任公立學校兼任、代理 (課)教師者,不適用臨時人員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函示規定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公立學校兼任、代理(課)教師中,除現職及退伍(休)軍公教人員不需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外,其餘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兼任、代理(課)教師,仍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行政院於95年10月11日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4104號函示:現職及退伍(休)軍公教人員擔任公立學校兼任、代理 (課)教師,不適用該院94年5月20日院臺勞字第0940085232號函規定,不需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行政院在該函示說明稱:94年5月20日函示,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由用人機構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自95年1月1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其目的是照顧目前無退休制度之臨時人員享有領取退休金之權益。至現職及退伍(休)軍公教人員,均有退休制度之適用,為避免同一任職年資重複提繳退休金,排除適用該院94年5月20日函規定,不需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另基於軍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退離權益衡平之考量,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及退伍(休)人員擔任公立學校兼任、代理(課)教師者,亦排除適用該院94年5月20日函規定。

勞保局近日迭接公立學校詢問有關兼任、代理(課)教師究竟是否需提繳退休金問題,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院94年5月20日函示所稱「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係指除公務人員(即依各種公務員人事法令進用及管理人員)、聘僱人員(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日公告指定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外,與公務機構有僱傭關係之臨時人員。所以凡由公立學校所聘任之兼任、代理(課)教師,無論聘任之經費來源為何,公立學校即應依行政院函示為渠等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兼任、代理(課)教師之退休金權益。至於現職及退伍(休)之軍公教、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至公立學校擔任兼任、代理(課)教師者,渠等已有公務人員或學校教職員等退休制度保障,為免重複保障及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行政院始將渠等排除94年5月20日函示之適用,公立學校不需為此類兼任、代理(課)教師提繳勞工退休金。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10-3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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