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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調派外勞新制八月一日上路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行政院勞委會為有效落實雇主指派外勞變更工作場所相關規定,並使雇主充分知悉,特整併過去外勞變更工作場所規範,訂定「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8月1日起實施。

勞委會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違反者,依同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為防範雇主任意變更外勞之工作場所違法工作、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落實外勞聘僱管理之需要,本次「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主要修正規定如下:

一、家庭看護工調派規定:
(一)家庭外籍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之急診觀察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並僅限照顧該被看護者從事「短期性」之看護工作,並不得照顧該被看護者以外之其他病人。
(二)台灣人口老化問題已不容忽視,因此,政府組成「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整合跨部會業務,針對長期照顧的服務體系、資源管理、法令制度進行規劃,勞委會為配合上開措施,自8月1日起家庭外籍看護工不得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二、營造業調派規定:
(一)重大工程、百億工程調派至重大工程或民間百億工程,
如同一雇主欲將甲工程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調派至乙工程,須事先於乙工程地區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就不足人數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且調派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30。
(二)重大工程或民間百億工程調派至專案百億工程,除須事先於乙工程地區辦理國內招募外,其調派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20。

三、製造業調派規定:
(一)一般製造業若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行調派。惟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二)一般製造業之雇主向他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該契約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承租之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勞委會表示新基準已依法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並在勞委會網站公告(http://www.evta.gov.tw),且於勞委會公布欄張貼公告等多種方式讓民眾知悉,若民眾有所疑問亦可撥打勞委會電話服務中心洽詢(電話:02-85902567)。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8-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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