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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應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提繳勞工退休金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依行政院94年5月20日院臺勞字第0940085232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29日勞動4字第0940033893號函示,各公務機構應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為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提繳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有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係指除公務人員(即依各種公務員人事法令進用及管理人員)、聘僱人員(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勞委會86年9月1日公告指定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外,與公務機構有僱傭關係之臨時人員。故凡由公立學校所聘任之代課、代理教師,無論聘任之經費來源為何,公立學校應依行政院函示為渠等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代課、代理教師之退休金權益。另外代課、代理教師如同時於二個學校任職者,各該學校均應分別為其提繳退休金。

各公立學校為前述教師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為短期代課教師(未全月在職者):

僱用學校應於代課、代理教師到、離職7日內申報提、停繳,月提繳工資應按日薪乘30天換算為全月薪資,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二)如為長期代課教師(於指定時間執教,其全月均屬在職狀態者):

其到職時能確定每月授課時數及實支鐘點費者,應申報整月提繳,月提繳工資應以每月預計鐘點費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等級申報。
勞工退休金相關申報表空白表格,可洽勞保局各區管理中心、各地辦事處索取或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下載。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8-1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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