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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調整作業已完成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政府為落實職業災害保險精神,實施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制,依勞保條例、勞保職災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及行政院勞委會函示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已列入96年度實施該費率適用範圍,經勞保局統計,共有9千餘家,自96年1月起將按調整後之職災保險費率計收職業災害保險費。

政府為落實職業災害保險精神,實施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制,以個別單位一定期間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比例高低為基準,計算調整職災費率,藉以激勵雇主重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的改善,工作環境品質的提昇,而達到預防並減少職業災害發生之目的,以保障勞工安全。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月25日勞保3字第0910004347號函示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已列入96年度實施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實績費率適用範圍,經勞保局統計,共有9,270家,較95年度增加59家,其中費率應加收家數計為1,897家、減收家數為6,661家、無需調整家數為712家,另原95年適用實績費率,而96年不適用之單位計有898家。各適用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之投保單位,自96年1月起將按勞保局調整後之職災保險費率計收職業災害保險費。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12-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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