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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於97年1月5日施行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為推動雇主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確保外籍勞工住宿安全及權益,經研擬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97年1月3日發布,並將自97年1月5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推動雇主直接聘僱外籍勞工,雇主原聘僱之外籍勞工,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勞委會代轉申請文件者,該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時得免附專長證明、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及「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等文件,使其作業過程更形簡化。
二、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機構看護工作者,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或接續聘僱3日內檢附外籍勞工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依外籍勞工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
三、放寬外國留學生來臺就讀研究所從事工作不受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二學期或語言課程1年以上之限制。
四、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時,應記入工資給付方式及外籍勞工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之項目及金額,又雇主除外籍勞工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工資,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籍勞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另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311詢問相關事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1-0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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