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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行政院會通過勞保年金制修正案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行政院於今(9)日院會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本次修正係為因應我國高齡化及少子女化,並落實95年7月經續會有關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年金同步推動之結論,於是在「國民年金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際,本會所擬勞保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之修正草案,也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近日內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勞委會表示,勞保年金制度大概有3個特色,分別為保障完整性、老年給付之選擇性及與國民年金之銜接性。
一、保障完整性:同時規劃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制度。
(一)老年年金
1.給付條件: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自施行第5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2.給付標準:依(1)3,000元+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55%;或(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1%擇優發給。如果是符合年金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3.舉例說明:
(1)黃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1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15,840元,每月可領年金金額為4,307元。
(2)王小姐工作至60歲時保險年資35年,再繼續工作至65歲退休時,保險年資合計4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展延年金每月可領金額為23,179元。
(二)身心障礙年金
1.給付條件:身心障礙程度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2.給付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1%;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如果有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之配偶或未成年、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每1人加發身心障礙年金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發50%。
3.舉例說明:
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身心障礙事故時,投保薪資15,840元,年資5年,每月年金金額為3,000元;有眷屬2人時,加發50%,為4,500元。
4.如果是職業災害造成的,則依普通事故年金標準發給外,再加上20個月補償一次金。
(三)遺屬年金
1.給付條件: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如果有年滿55歲以上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之配偶或未成年、無謀生能力子女或年滿60歲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得依下列順序請領: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
2.給付標準:
(1)加保期間死亡: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1%;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的半數發給;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
(3)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3.舉例說明:
(1)吳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10年,投保薪資18,300元,遺有配偶1及2名子女,遺屬年金金額4,500元。
(2)劉先生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9,000元,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遺屬年金金額6,750元。
4.如果是職業災害造成的,依普通事故年金標準發給外,再加上10個月補償一次金。

二、老年給付選擇性:因為勞工保險年金制由一次給付改制而來,關係到目前已加保勞工之權益,如果在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現行第58條所定條件時,得選擇年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三、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之銜接性:配合國民年金制度整體之規劃,勞工在二個保險可能都有年資,但如果被保險人勞保年資較短,無法符合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則加計國民年金之保險年資即符合者,亦得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以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勞委會也表示,年金制度為國家百年大計,為保險制度永續經營,健全保險財務基礎及合理費率也是相當重要,因此草案採施行起2年內費率為6.5%,其後則採每2年固定階梯式微調費率0.5%至11%。

另外,本次草案也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2種,上、下班災害費率則採單一費率。

勞委會最後表示,勞保條例修正案與「國民年金法」草案同屬建構社會安全網的重大法案,並同步優先完成立法,勞委會也將積極進行相關配套及宣導工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5-0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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