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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依法徵收就業安定費 積極規劃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關於96年6月3日部分外勞關懷團體表達應廢除就業安定費並且推動直接聘僱制度之訴求,勞委會表示,就業安定費之徵收係依就業服務法明訂辦理,主要用以促進國人就業訓練,避免因引進外勞而影響本勞就業權益。另對於外勞關懷團體所關切直接聘僱政策訴求部分,勞委會表示,推動直接聘僱本為該會既定政策方針,目前已積極規劃簡化現行流程,將儘速成立單一窗口協助雇主透過直接聘僱引進外勞。

關於團體所主張廢除就業安定費讓雇主足夠負擔家庭外勞應得的基本工資調整之訴求,勞委會表示,就業安定費係依就業服務法明訂應為雇主所負擔,其目的在保障國人就業機會,避免因引進外勞而影響本勞就業權益,並作為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途。因此雇主依法繳納就業安定費,與基本工資是否調整無涉。其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產業勞工從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不論本勞或外勞,其薪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倘基本工資依法調整,則配合調整之。至於從事家庭工作之本勞或外勞,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基本工資規定,應在公平及合理對價原則下,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此外,關於加強實施直接聘僱制度之訴求,勞委會為增加雇主引進外勞之管道,降低外勞仲介費用,減輕外勞之經濟負擔,目前已與越南、泰國、菲律賓、印尼及蒙古等外勞來源國簽署推動外勞直接聘僱計畫。針對現行之直接聘僱流程過於繁複等問題,目前已積極朝簡化直接聘僱引進作業手續及縮短外勞再次來臺之時程規劃,將儘速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快速受理雇主聘僱外勞相關文書驗證及提供諮詢服務功能外,並與各外勞來源國加強合作,提供雇主及外勞便捷之服務,減輕雇主及外勞仲介費用之負擔。同時,勞委會也將加強外勞仲介管理及檢查,嚴格取締未依規定超收費用之本國或外國仲介業者,如查有不法情事將依法嚴處。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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