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變更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日期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提醒並方便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自92年1月起,即定期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對將屆繳款期限仍未繳納者,再以雙掛號寄發催繳通知單,上述措施主要係讓雇主瞭解其所應繳交之金額、繳款方式等事項,俾提醒雇主按時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及廢止聘僱許可,影響自身及外籍工作者之權益。

目前雇主係以3個月為1期,依該期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於入國、出國或轉換雇主之情形,計算應繳之就業安定費,並於次期第1個月25日前繳納。惟雇主常逾當期切帳日後始完成外籍工作者聘僱許可、離境報備或轉換雇主,須至下一期(即3個月後)始能調整補收或減列就業安定費金額。

勞委會為改善就業安定費收繳金額的正確性及減少每期調整金額,爰修正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之規定,以1年4季為期,並延長繳款日期至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

有關本辦法第12條修正條文,近期內即將會銜發布並預定於96年6月份施行,屆時96年4、5、6月份之繳款通知單將於96年8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96年8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至96年9月24日止。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6-04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