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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徵求設置「模板」、「鋼筋」、「混凝土」及「建築物室內設計」等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

業務單位:中部辦公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為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提高營造業技能水準、確保營造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產業發展,落實公共工程設置營建職類技術士效用,特請具備「模板」、「鋼筋」、「混凝土」及「建築物室內設計」職類之單位,踴躍申請設置該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俾協助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與技能水準,保障從業人員工作權益。

該會中部辦公室表示,依據「營造業法」第33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室內裝修業應依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針對一定金額基礎、施工搭架吊裝及模板之公共工程應設置「模板」、「鋼筋」、「混凝土」技術士若干人,另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應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其資格得經取得「建築物室內設計」技術士,21小時專業室內設計講習,申請專業設計人員登記證。上開從業人員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已具備該業技術標準以上,亦可獲得工作權益保障。該辦公室為推動落實公共工程設置技術士,特別呼籲具有該等職類場地及設備之單位,可就該單位所具備之場地機具設備,分別申請設置該等職類術科測試場地,協助政府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

該會中部辦公室又表示: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1條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領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並設有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訓練班次者。
二、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設有與評鑑職類相關科系者。
三、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其所營事業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僱用員工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
四、團體:設立三年以上並領有證書之同業公會、工會或全國性財團法人,其申請評鑑職類與其會員本業相關者。
五、政府機關(構)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依政府組織法規設置之機關(構)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

如符上開規定擬設置該等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請逕自該辦公室網站(www.labor.gov.tw)下載該等職類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自評表,並先行自評,如符規定,再向該辦公室申請實地評鑑;有關設置該等職類術科測試場地疑義,歡迎電詢該等職類負責人潘建祺先生;聯絡電話:04-22595700#227。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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