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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工福利金亦納入外籍勞工工資得扣除之項目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於3月4日發布補充規定,針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除指本辦法第43條第1項所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外,尚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勞委會前於97年1月3日修正發布雇聘辦法第43條規定,惟事業單位於適用上開規定時,對於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從所聘僱外籍勞工工資中提撥職工福利金,尚有疑義,經該會研議後,凡是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即可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外籍勞工每月工資中先行扣除固定比例的職工福利金。

此外,關於法院或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時,就應予強制執行的財產,如果是外籍勞工的工資,雇主也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命令扣押工資金額先行扣除,作為償還所聘僱外籍勞工的債務或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用,另如依其他法律明文規定雇主得自外籍勞工工資逕予扣除的項目及金額,也可從外籍勞工工資中扣除。

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311詢問相關事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3-0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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