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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5日前,已委託外勞仲介服務之外籍看護工,可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代轉外籍看護工申請入國簽證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為顧及雇主及外籍看護工權益,縮短雇主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時程,同意於今(97)年1月5日法令修正生效前,雇主如有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等重新招募手續者,也可自行透過直聘中心協助代轉外籍看護工入國簽證申請文件至我各駐外辦事處。

依據勞委會本(97)年1月3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外籍看護工申請入國簽證,如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仲介公司,並經勞委會代轉文件者,得以免附部分文件。基於期待可能性之法理,在本辦法修正條文生效前,無法期待雇主不委任仲介公司辦理重新招募,加以雇主及外籍看護工多方反映,經由直聘中心代轉外籍看護工入國簽證申請文件至我駐外辦事處,可節省雇主及外籍看護工費用負擔,且具省時、省錢、省件效果,縮短外籍看護工重新入臺時間,頗獲雇主及外籍看護工肯定;勞委會經審慎研議,將採以下認定原則:

一、針對菲律賓、越南、泰國籍外籍看護工部分:
(一)本辦法本(97)年1月5日生效前,如果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係透過仲介公司申請,只要填具說明書,說明目前未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外籍看護工入國簽證申請事宜,於外籍看護工返國前就可以透過直聘中心代寄簽證文件至我駐外辦事處,先行辦理入國簽證事宜。

(二)本辦法97年1月5日生效起,採以申請日為基準,凡雇主在本辦法修正條文生效起,並未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外籍看護工「入國引進」者,即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7條第2項所定「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

二、針對印尼籍外籍看護工部分:自第2屆臺印會議後,始同意先就「聘僱同一家庭看護工」開放辦理直接聘僱,並由勞委會於97年2月21日發布新聞稿周知,故以97年2月21日作為上述認定之基準日。

勞委會並表示,自96年12月31日起開辦直聘中心,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以雇主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為推動重點,代轉代寄相關申請文件,並主動提醒雇主於外籍看護工入國後辦理入國通報、外僑居留證、聘僱許可及勞、健保、定期健康檢查等相關手續;實施至今,成效相當不錯,電話諮詢已高達4,251通,收件量也有406件,且已有多位雇主透過直聘中心,從開始申請招募許可、提前入國引進許可、各國文件驗證、外籍看護工入國簽證及至外籍看護工再次入國,最快只要1個月時間就可完成上開所有申請程序,而且雇主與外籍看護工不必支付仲介費,深獲雇主及外籍看護工好評。

民眾如想更瞭解直聘中心相關資訊,可上網查詢(直聘中心網址:http://dhsc.evta.gov.tw),或洽詢專線:02-66085001,將有專人(除中文外,另提供英、泰、越、印尼等各國語言)提供直接聘僱相關諮詢服務。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3-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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