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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將研議放寬「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各項津貼、補助標準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91年4月28日施行迄今,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修正該法的附屬法規「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本次研議修正重點,擬將每月發給,且最高可發5年之提高職業病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及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生活津貼的補助標準,初步規劃將輕度身心障礙者(第八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津貼補助提高500元;中重度身心障礙者(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津貼補助提高1,000元。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分障害狀態,自現行按障害程度發給6,000元、8,000元及12,000元,調整為一律按月發給12,000元;看護補助由8,000元調整為10,000元。另為照顧職災死亡勞工家屬短期經濟需求,除現行已規定發給10萬元家屬補助外,增訂發給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慰問金10萬元。

此外,為協助因職業災害導致身心障礙勞工運用輔助器具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其重返職場,亦同步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將現行41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增加為為96項。

勞委會表示,本次修正估計增加總補助金額約6,700萬元,目前已積極辦理修法事宜,惟該辦法仍須循修法程序,預計於今年4月底前可發布施行,增進勞工及家屬之生活保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3-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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