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修正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將於97年4月10日施行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基於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其家庭經濟需求增加,為使大陸地區配偶有更多機會協助家庭經濟,故放寬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工作,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本次修正於97年4月8日發布,並自97年4月10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檢具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核發工作許可。但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大陸地區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在臺生活者,須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

二、為使「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及適用範圍具體明確,爰新增規定如下: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者或離婚後,擔任在臺灣地區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人者。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擔任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者。
(三)另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大陸地區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並持有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生活者。

三、大陸地區配偶對申請工作許可事項有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之情事,係屬工作許可管理之重大缺失事由,故增列大陸地區配偶有上述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四、增列地方主管機關所屬稅捐機關、單位亦得為最近年度個人所得資料之出具單位。另為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與建立完整配套過濾查察機制,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工作許可時,原應受通知單位之「警察機關」修正為「入出國管理機關」。

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567詢問相關事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4-08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