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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請領給付時要慎選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除了將原來的「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依照勞保條例之規定,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符合請領資格之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惟經保險人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勞保局特別呼籲,請勞工朋友或其遺屬在申請勞保給付前一定要仔細試算,想清楚再領,因為一旦核發給付後,即不得變更,所以請慎重思考!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1-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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