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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勞動部回應勞工團體有關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之訴求,並將積極溝通處理。

  • 更新日期:2021-11-03

針對勞工團體於本(105)125日陳抗所提有關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之訴求,勞動部表示,將積極溝通處理。

勞動部指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勞動部爰採逐業逐類原則,積極檢討評估並分階段公告指定各業及工作者適用該法。公立各級學校之兼任教師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因須發揮其專業,獨立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工作,與一般指揮、監督較為密切的勞雇關係有別;又教師之型態多元,除大專校院外,尚有高、中小學教師,其工作內容除授課外,尚包括上課前之導護、放學後之家庭訪問、教學準備、學術研究及學生輔導等,難以完全釐清個人研究及教學(導)工作之分野,適用《勞動基準法》確有窒礙,爰迄未指定適用,必須審慎考量。

勞動部澄清,為使勞動者之權益均受保障,自98年以來,已針對私立各級學校內較無法令保障之編制外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可行性進行檢討,並於103年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外,其餘工作者(如職員等)自103年8月1日起適用該法;嗣後並積極檢討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權益保障,分別於104年2月9日、7月27日及9月22日邀集教育部、私校團體及教師團體召開3次研商會議,刻正依據會議結論共識與教育部溝通研議。

勞動部說明,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尚未有其他退休金制度保障之兼任教師,學校已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及第14條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其亦得自願提繳退休金。此外,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且雇主應於員工到、離職之當日辦理加、退保手續,如有違反規定情形,將依法處罰。

勞動部解釋,現行大專校院兼任教師之聘任及解聘,係依據《教師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兼任教師與學校間如發生升等及資格審定或解聘、停聘或資遣等身分變更爭議事項,可循教師申訴管道提起救濟;至其他爭議事項,仍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調解或仲裁申請,有關權益仍有相關規定之保障。

勞動部重申,保障勞工權益向為該部施政重點,有關兼任教師之重要勞動權益,未來將衡平考量公、私立各級學校類同性質人員之勞動條件,持續與教育部共同研商相關保障措施,以確保其勞動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1-2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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