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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槁】配合縮減工時政策調整國定假日,並未違反、變更或牴觸《勞動基準法》。

  • 更新日期:2021-11-03

針對部分勞工團體認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之縮減有子法逾越母法,行政權逾越立法權之疑慮,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係《勞動基準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命令,施行細則之修正係由勞動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於發布時併送立法院,不論在程序或是實質內容,均未違反、變更或牴觸《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我國國定假日之法源為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由該實施辦法為全國一致規範。為便於民眾瞭解《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稱「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究竟包括哪些日子,遂將該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明定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

勞動部強調,為推動「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本部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相關部會、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獲得較具共識的意見包括:(1)應盡速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至每週40小時;(2)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可適度放寬至54小時;(3)國定假日調整為全國一致,但保留「五一勞動節」。其中,「全國工時相同、國定假日一致」獲得最大多數共識,亦即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之調整,係《勞動基準法》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之配套作法。因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國定假日雖將配套從19日縮減為12日,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且比公務人員多出1天的「五一勞動節」,整體而言,並未侵害勞工權益。至於立法院開議後針對此議題之處理,勞動部表示尊重。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2-2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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