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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勞動部持續研議「產假」相關權益規範,以保障女性勞工之權益。

  • 更新日期:2021-11-03

勞動部表示,「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所稱之「產假」14周,同時包含了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及照顧初生幼兒等混合目的,而各國對於「產假」之定義亦不盡相同,部分國家將「產假」及照顧年幼子女為目的之「育嬰假」統稱為「親職假」,而我國則採分項訂定。整體而言,我國現行對「產假」相關權益之規範,並未低其他國家之標準。

勞動部說明,依現行法令規定,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除可享有8周有薪產假外,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之需要,即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假,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無期間限制,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得領半薪。另為確保胎兒與母體健康,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有薪產檢假5日,進行產前檢查。103年《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生育給付提高為2個月投保薪資,更充足提供女性勞工之經濟保障。

此外,勞工如有照護新生子女之需求,得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為2年,並得請領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雙方均可分別申請。

勞動部指出,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凡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依據勞動部104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比率為81.5%,已較91年提高45.2%。

勞動部強調,女性勞動權益及促進性別平權向來為勞動部關注之議題,未來,亦將在考量勞資雙方權益衡平之前提下,審慎檢討相關規定,強化友善之工作環境。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3-0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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