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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勞動部歡迎各界就裁決制度提出興革建議。

  • 更新日期:2021-11-03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及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30餘名工會幹部於今(20)日上午10時赴勞動部召開記者會,提出勞動部應對裁決調查過程進行職權調查、縮短審理時間及建立移地或入廠訪查機制等訴求。勞動部表示,勞工團體所表達的部分意見,需透過修法達成,該部已於104年開始進行相關修法工作。

勞動部表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自民國10051日成立迄今(1053月)歷經5年,共受理案件289件,其中作成裁決決定125件。為能迅速有效進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5年來裁決委員會共進行597次調查會議,208次裁決會議,123次詢問會議,共計928次會議,平均每2天進行一次與案件有關之調查會議,累計調查報告及裁決決定書字數高達280多萬字,裁決委員均為兼職,仍全心投入,為保障工會及工會幹部免於遭受不當勞動行為對待而努力。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實施至今,許多關心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發展之工會幹部及專家學者,陸續提出許多興革建議,諸如舉證責任之分配、執行職權調查證據之人力、和解效力及救濟程序保護等。勞動部已於104年著手研議修法方向。除修法外,更準備將許多審理規則,明訂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授權子法之範圍,以增加裁決制度之完整性,有助於我國集體勞資關係制度之發展。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勞工朋友所表達之意見與該部的方向是一致的,譬如勞工沒有能力聘任律師參與裁決,勞動部除已於104年即提供補助與被解僱工會幹部律師費外,現正朝向擴大補助範圍方向研擬中;另目前現有法定審理期間需於4個月左右完成案件審查,事實上已遠低於法院處理之時間,少數個案時間較長,主要為案件較為複雜,需較多時間予以釐清。目前裁決決定在行政法院的維持率是7成,可證明有足夠時間進行嚴謹調查程序之必要性;另有關申請時間能延長超過90天,原立法本意是擔心時間過長,造成當事人或裁決委員取得證據困難,該部分如社會各界能有共識,酌予延長可列入修法方向;有關建立移地調查或入廠訪查機制,此本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3項明定,勞動部將在下列4項原則下進行訪查及調查,(1)有必要查訪申請人現場提供勞務之狀況;(2)避免影響當事人業務正常運行;(3)無法移動之重要證物或資料之勘驗;(4)維持必要之公正性。讓事實調查發揮真正作用。

勞動部表示,裁決制度為一新設立之爭議處理機制,各界所提出意見,均將列入未來修法參考,也會邀請工會幹部參與修法會議,讓裁決機制能與時俱進,發揮保障勞工行使勞動三權之目標。

  •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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